被保险人自残后骗取保险金行为定性之困境及因应——兼论保险诈骗罪罪状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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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立志.被保险人自残后骗取保险金行为定性之困境及因应——兼论保险诈骗罪罪状设计[J].政治与法律,2012(3):4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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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立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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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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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被保险人自残而骗取保险金之行为时有发生,但其定性却是一个疑窦丛生并且纷争不断的理论难题。从字面描述来看,保险诈骗罪罪状中似乎没有包含具有刑事可罚性的被保险人自残后骗取保险金行为,但事实上,依照不同的成罪路径均能推断出,被保险人自残后骗取保险金行为可以构成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不同罪状之间内在逻辑关系的错综交杂,将导致被保险人自残骗取保险金行为定性时无可避免地遭遇司法尴尬与理论困境。故此,不宜采取列举式立法对保险诈骗罪的罪状进行精细描述,而模糊性立法应当是更为可取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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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被保险人自残 刑事可罚性 保险诈骗罪 成罪路径 模糊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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