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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的成立及司法适用再探讨——兼评该罪的废除论
引用本文:杜文俊.聚众斗殴罪的成立及司法适用再探讨——兼评该罪的废除论[J].政治与法律,2012(5):117-123.
作者姓名:杜文俊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    要:我国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罪是为了解决因果关系证明的难题,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宁。成立聚众斗殴罪必须双方均在二人以上,仅一方具有"斗殴"故意的,该方可成立聚众斗殴罪,明显只有一方具有聚众"殴"而没有聚众"斗"的故意的,不宜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只要对死伤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即便没有伤害故意、杀人故意,也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双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均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直接致害人及双方首要分子成立故意杀人罪,其他人成立聚众斗殴罪,致人死亡外还致人重伤的,其他人均成立故意伤害罪。

关 键 词:聚众斗殴罪  法律拟制  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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