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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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侯国云.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J].政治与法律,2003(1):5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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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侯国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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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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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把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理解为“逃逸过程中再生事故致人死亡”,是不正确的。正确的理解应当是“在交通肇事后因不实施救助行为而过失地致人死亡”。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与处罚,不能不加区别地一律定交通肇事罪适用刑法第133条第3档法定刑,而应结合行为人的罪过性质和其他有关情节,根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分别做出不同的定性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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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交通肇事 逃逸 致人死亡 过失 |
文章编号: | 1005-9512(2003)01-005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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