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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述我国奴隶社会法官出入人罪的责任制度
引用本文:巩富文.略述我国奴隶社会法官出入人罪的责任制度[J].政治与法律,1989(5).
作者姓名:巩富文
摘    要:(一) 法官出入人罪的刑事责任的规定,在中国刑诉史上发端于何时?长期以来,人们对此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官出入人罪的责任制度,“惟其著之于法典而可考者,则推唐律.”(林咏荣:《中国法制史》第209页)显然是说它最早产生于唐朝.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官出入人罪的责任制度始于西周,引《尚书·吕刑》的规定作为例证.(陈顾远:《中国法制史》第240页)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法官出入人罪的责任制度,首创于夏朝.(《政治与法律》1984年第3期,第58页)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认为早在公元前廿一世纪,当我国古代社会从氏族公社制度过渡到奴隶制,即国家、法律刚刚产生的时候,就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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