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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完整的公诉权——以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完整性为视角
引用本文:吴启才,杨勇,冯晓音.论构建完整的公诉权——以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完整性为视角[J].政治与法律,2008(4):108-112.
作者姓名:吴启才  杨勇  冯晓音
作者单位:1. 浙江职业警官学院法律系,浙江,杭州,310018
2.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浙江,杭州,310014
3.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杭州,310014
摘    要: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是一个完整的系统,由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共同调整.一旦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其他利益主体的侵害,需要代表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专门国家机关通过公诉手段救济.完整的公诉权应当包含刑事公诉权、民事公诉权和行政公诉权,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应然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人,由检察机关掌握刑事、民事、行政公诉权具有正当性.

关 键 词:公诉权  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公诉权  国家利益  社会  公共利益  正当性  民事公诉权  刑事公诉权  代表人  检察机关  救济  手段  国家机关  专门  侵害  利益主体  调整  法共  部门  刑法  行政法
文章编号:1005-9512(2008)04-0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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