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和法律适用 |
| |
引用本文: | 魏振瀛.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和法律适用[J].政治与法律,1987(6). |
| |
作者姓名: | 魏振瀛 |
| |
摘 要: | 《民法通则》对人身权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肯定了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形式,是对建国以来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的突破。本文仅就此问题谈谈个人的认识。一《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里说的赔偿损失既包括因侵害上述人身权引起的财产损失的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失的赔偿。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