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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第17条规定若干问题的探讨
引用本文:郑鲁宁.关于刑法第17条规定若干问题的探讨[J].政治与法律,2001(5):53-55.
作者姓名:郑鲁宁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200030
摘    要:本文试对我国刑法第17条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从司法认定和立法完善的角度进行探讨。一、刑法第17条第2款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及其缺陷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与修订前的1979年刑法相比较 ,这一规定适应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可以防止司法认定中的随意性。其采用列举式 ,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但是 ,按照全面、科学、合理的要求进行…


Discussion on Several Problems of Article 17 of the Criminal Law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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