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制宪权问题的再审视——比较宪法的视角 |
| |
引用本文: | 聂鑫.民初制宪权问题的再审视——比较宪法的视角[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6(5):33-39. |
| |
作者姓名: | 聂鑫 |
| |
摘 要: | 民国第一届国会召集后,两院议员通过选举产生宪法起草委员会开始制定正式宪法。在宪法草拟过程中,大总统袁世凯通过咨文国会提出两个关于制宪权的问题:其一,宪法公布权是否应属于大总统;其二,大总统是否可以派员参与宪法草拟,对宪法起草发表意见。对于这两个问题国会置之不理,单边垄断制宪,随后发生国会的解散与制宪的中断。比照美国、联邦德国、以色列与南非制宪的故事,检讨民初的史实,我们发现民初国会议员们在制宪权问题上未免太过激进、太不妥协。就当时政局而言,完整而有效之宪法根本无法实现,与其冒进制宪不如守成临时约法。
|
关 键 词: | 制宪权 国会 总统 宪法起草委员会 临时约法 |
|
| 点击此处可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