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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主体论
引用本文:
孙光焰.单位犯罪主体论[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9(4):15-21+55.
作者姓名:
孙光焰
作者单位: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摘 要:
本文运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辩证法的原理、观点和方法,通过反思世界范围内关于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论战,结合自然人犯罪主体构成要件的分析,从而得出结论,认为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主体是指具有完全法律人格、实施犯罪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并借鉴罗马法人格学说和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理论,对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首要的核心要件的完全法律人格进行了全面深入系统的分析
关 键 词:
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法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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