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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制度——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6条为切入点
引用本文:彭錞.论国家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制度——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6条为切入点[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25(1):32-49.
作者姓名:彭錞
作者单位: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基金项目:202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法治困境及对策研究”(项目号20CFX0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6条的基本目标是平衡个人信息流动和安全,整体定位等同于第40条,因为国家机关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国家机关”指军事机关以外的党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公共管理或服务组织。“个人信息”指在中国内地收集和产生的、未经当事人自行公开或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境内存储”指个人信息存储介质位于中国内地且其上的个人信息不被境外主体以非公开方式读取。“向境外提供”指个人信息存储介质出境或境内介质存储的个人信息被境外主体以非公开方式读取。国家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出境,包括物理载体出境、国际合作出境和安全评估出境,安全评估由国家机关在网信部门支持下自行开展。此外,国家机关还应确保境外接收方安保水平达标,并在特定情形下告知当事人、取得单独同意。

关 键 词:个人信息保护法  国家机关  境内存储  跨境流动  安全评估

Regulation of Cross-border Flow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cessed by Public Authorities
Peng Chun.Regulation of Cross-border Flow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cessed by Public Authorities[J].Ecupl Journal,2022,25(1):32-49.
Authors:Peng Chu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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