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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轻视程序法原因再探
引用本文:侯欣一.中国传统社会轻视程序法原因再探[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5(5):77-81.
作者姓名:侯欣一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
摘    要:重实体,轻程序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之一。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与整个社会对法律和诉讼的偏见有关;与官吏的法律素养欠缺有关;与官府和民众的关系以及对人的认知能力和人性的乐观判断有关;与中国人重直觉的思维方式有关;与熟人社会亲情意识和害怕因果报应思想有关;与中国古代的实体法内容有关。

关 键 词:中国传统社会  程序法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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