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司法适用——兼及相关立法之评析
引用本文:赵秉志,肖中华.论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司法适用——兼及相关立法之评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8(1):20-26.
作者姓名:赵秉志  肖中华
摘    要: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独创的一项刑罚制度。死缓的适用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罪该处死是指犯极其严重之罪且又具有该种犯罪最严重的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指犯罪分子存在着某种特殊的从宽情节。对死缓后的处理应在二年缓期期满后进行。

关 键 词:死缓制度  罪行  故意犯罪  死缓变更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点击此处可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点击此处可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