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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在实施宪法方面的成就与问题
引用本文:朱应平.信访在实施宪法方面的成就与问题[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12(5):94-100.
作者姓名:朱应平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摘    要:狭义的信访是指行政信访,按国务院《信访条例》第2条规定,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中度意义上的信访不包括非国家机关的信访活动,不限于行政机关,还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法院和检察院的信访。中度意义上的信访在地方性法规中使用。本文以行政信访为重点。新中国信访工作六十年的运作过程,是宪法实施和宪法精神得以实现的过程。尽管《共同纲领》和新中国宪法没有提到“信访”这个词,但是“信访”有宪法基础。由于信访符合宪法精神,所以新中国六十年来,它成为实施宪法的重要形式,并在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监督权力和权利救济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信访和宪法形成了密不可分的互动关系。

关 键 词:《信访条例》  宪法精神  行政机关  《共同纲领》  地方性法规  其他组织  电子邮件  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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