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在实施宪法方面的成就与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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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应平.信访在实施宪法方面的成就与问题[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12(5):9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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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应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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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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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狭义的信访是指行政信访,按国务院《信访条例》第2条规定,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中度意义上的信访不包括非国家机关的信访活动,不限于行政机关,还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法院和检察院的信访。中度意义上的信访在地方性法规中使用。本文以行政信访为重点。新中国信访工作六十年的运作过程,是宪法实施和宪法精神得以实现的过程。尽管《共同纲领》和新中国宪法没有提到“信访”这个词,但是“信访”有宪法基础。由于信访符合宪法精神,所以新中国六十年来,它成为实施宪法的重要形式,并在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监督权力和权利救济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信访和宪法形成了密不可分的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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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信访条例》 宪法精神 行政机关 《共同纲领》 地方性法规 其他组织 电子邮件 工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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