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解释权归属的文本分析 |
| |
引用本文: | 姚岳绒.宪法解释权归属的文本分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14(5):10-16. |
| |
作者姓名: | 姚岳绒 |
| |
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 |
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法宪法保障路径研究”(项目号11BFX08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 |
摘 要: | 宪法解释权只能通过《宪法》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始终是宪法解释权的主导机关。据于现行《宪法》,我国宪法解释权行使方式可分为准立法式与裁决式。全国人大常委会排他性的享有准立法式宪法解释权,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共享裁决式宪法解释权。合理推断隐含的裁决式宪法解释权必须以是否拥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为前提,国务院、中央军委等一定程度上具有适用宪法的资格,但并不享有解释宪法的权力。
|
关 键 词: | 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权 监督宪法实施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 点击此处可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