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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复议的行政不作为
引用本文:沈,岿.论可复议的行政不作为[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14(5):17-27.
作者姓名:  岿
作者单位: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摘    要:行政不作为是一个成文法律未予权威解释的、争议丛生的概念。可复议的行政不作为,首先可按照公共行政组织没有做其应该做的标准获得广义界定,包括不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作为义务三种情形。此处的作为义务既有程序义务也有实体义务,绝大多数情形下是羁束性的、作出具体决定或采取具体行动的义务。作为义务的来源或依据有:法律规范的直接规定、间接规定、公共行政组织自我约束性规定、行政惯例、合同、先行行为等。而不可复议的行政不作为范围有限。

关 键 词:行政不作为  可复议性  不履行职责  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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