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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四十六条适用的教育阶段辨析
引用本文:袁文峰.《宪法》第四十六条适用的教育阶段辨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2):48-54.
作者姓名:袁文峰
作者单位:惠州学院政治法律系;吉林大学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基金项目:2010年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教育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研究”(项目号GD10YFX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2014年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6批面上一等资助(资助号2014M560230)
摘    要:导源于齐玉苓案件的"宪法司法化"的争论虽然取得了遵守性援引宪法的初步共识,但仍然没有解决《宪法》第46条适用于哪些教育阶段的问题。考究该条对权利义务的同时规定、对比相关法条对权利义务的规定、追问受教育义务的落实和受教育权利的实现、考虑体系解释时相关法条之间存在无法粘合的缝隙,可以初步确定其只能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考察"八二修宪报告"的特定情境,应当对其受教育阶段的说明作限缩性理解,即回归第46条的本意。在齐玉苓案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但越权,而且作为判决依据所引第46条于中等专科教育阶段也是错误的。

关 键 词:遵守性援引  受教育权  义务教育阶段  国家义务  权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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