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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适用的基本问题
引用本文:金泽刚.罪刑法定原则适用的基本问题[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2(6):12-16.
作者姓名:金泽刚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摘    要: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不得定罪处罚。③概而言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一)“罪刑法定”之“罪”的含义 依据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三条的规定,我们认为,“罪刑法定”之“罪”,是指法律事先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而且,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演进来看,罪刑法定原则中“罪”应指法律事先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较为明确地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曾指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关 键 词:犯罪  刑种  适用  罪刑法定原则  定罪处罚  量刑幅度  刑法分则  一般  具体  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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