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法律位阶关系新论
——以《大清律例》和《户部则例》的关系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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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栗铭徽.清代法律位阶关系新论
——以《大清律例》和《户部则例》的关系为例[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3):155-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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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栗铭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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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作为清代法律体系的主干法律,《大清律例》与包括《户部则例》在内的部门则例均是具有重要实用功能的基本法典,它们分属于不同的门类,在调整方法和条文内容等方面具有互补性。就法律体系内部的效力等级而言,《大清律例》并不存在凌驾于《户部则例》之上的法律位阶,它们在不同的领域发生作用,彼此间是一种分工与配合的关系。部门则例是中国传统法律部门发展完善的最后阶段,标志着清代法律体系已发展成为中国传统法制的完备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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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位阶 大清律例 户部则例 部门则例 法律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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