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被误读之注意规定辨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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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振林.刑法中被误读之注意规定辨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7(5):112-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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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振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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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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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中有很多原本属于注意规定的条款却往往被误读为法律拟制。片面共犯属于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情形,应当将其认定为注意规定而非法律拟制。《刑法》第382条第3款等身份犯共犯的规定应属于注意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的,仍能构成相应身份犯的共犯。《刑法》第120条第2款、第157条第2款、第198条第2款等规定对"牵连犯"数罪并罚的条文应认定为注意规定。《刑法》第163条第2款、第385条第2款、第387条第2款等"经济往来条款"应认定为注意规定。《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关于摘取器官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应认定为注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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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注意规定 法律拟制 提示性 重复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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