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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之争
引用本文:
熊秉元.论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之争[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7(6):141-145.
作者姓名:
熊秉元
作者单位:
浙江大学法律与经济研究中心;
摘 要:
教义法学和社科法学的相对关系,非常类似于规范式思维和后果式思维。社科法学,可以说是教义法学的基础;而教义法学,可以说是社科法学的简写或速记。在教学和实际运用时,不必每次都追根究底,由社科法学中找理论基础;由各种教义出发,可以大幅降低思考和操作的成本。朱苏力指出了传统教义法学的缺失,可以说踏出了第一步;第二步是要找到替代方案,找到更好、更有说服力的方法论,为法学界的工具箱更新武器配备。必要时应当让证据来说话,在后果中权衡价值和利益得失。
关 键 词:
规范式思维
后果式思维
社科法学
教义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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