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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参与行为的评价与犯罪论根基的改变
引用本文:耿佳宁.不作为参与行为的评价与犯罪论根基的改变[J].当代法学,2015(2):34-45.
作者姓名:耿佳宁
作者单位:意大利罗马第一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留金发[2013]3009号)的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对不作为参与行为的评价可能震荡犯罪论的根基。存在论视野下的传统"等置性"理论供体之局限导致不作为的参与和作为的参与之间处罚失衡,而其供体之扩张又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Roxin的义务犯理论包含了机能论的进路,但存在论思想的残存使其在评价不作为参与行为时,基本丧失了规范机能的优势。Jakobs的理论是纯粹的规范机能论,彻底摆脱了现象类型上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分,以"管辖"为其共同的正犯性基础。不作为的参与者若属于基于组织管辖的支配犯,则要根据其对犯罪事实的支配程度,确定其是正犯还是帮助犯;若属于基于体制管辖的义务犯,则其只能是正犯。作为与不作为二分的格局被组织行为与体制行为的新二分所颠覆,刑法的评价标准也发生了由存在到规范机能的转向。

关 键 词:不作为的参与  等置性  义务犯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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