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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殊条件下,对合意一方当事人要求办理房屋买卖公证的法律思考
引用本文:陈晓明.在特殊条件下,对合意一方当事人要求办理房屋买卖公证的法律思考[J].当代法学,2002(7).
作者姓名:陈晓明
作者单位:吉林省公证处 130000
摘    要:办理房屋买卖公证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该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买、卖双方(合法的代理人)必须亲自到场,申请人必须提交涉及身份、房屋所有权证明等相关材料,买卖双方已就买卖房屋事宜达成一致。然而,我们在办理日常房屋买卖公证的实践中,常常遇到买卖双方只有一方到场的情况。究其原因,除了绝大多数当事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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