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立法缺陷及其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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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邹海军,张德轩,张海英.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立法缺陷及其对策[J].当代法学,20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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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邹海军 张德轩 张海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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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副检察长132000
(邹海军),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宣传处 处长132000
(张德轩),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132000(张海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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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与行政诉讼领域实行的监督职能,属于国家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是从立法角度对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授权。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纠正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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