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采取抵押权顺位固定主义的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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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谭九生.我国应采取抵押权顺位固定主义的质疑[J].当代法学,20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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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谭九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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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湘潭大学法学院 硕士研究生 邮编 41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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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问题的提出 当同一物上设立多重抵押权时,若次序在失的抵押权消灭,次序在后的抵押权能否依次升进?对此有两种不同立法例:抵押柳顾位固定主义和升进主义。前者以德国和瑞士为代表,规定在抵押权确立以后,其次序固定不变,先次序抵押权消灭后,后次序抵押权并不升进。在顺位固定主义立法中德国和瑞士又有所不同。德国为所有人抵押制度,依德国民法,广义的所有人抵押(包括土地债务)之成立,分为两种情形:一为“设定”,即所有人为自己于自己所有物上设定抵押权,其抵押权自始即为所有人自己所有,被称为原始的所有人抵押;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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