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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自然权利初论——道德与法律间融合之一斑
引用本文:覃远春.民法上自然权利初论——道德与法律间融合之一斑[J].当代法学,2007(1).
作者姓名:覃远春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
摘    要:民法上自然权利有别于一般哲学意义上的自然权利和民法法律权利,它是给付不受强制执行,但义务人自愿给付后即可保有给付效果的权利。其中自然债权长期为民法理论和实务所承认,由于其涵盖不了物权请求权的自然化状态,因此有利用推理、类比等方法提出自然物权并进一步概括出民法上自然权利的必要。在关于民法上自然权利本质的观点争论中,“自然(道德)权利升华说”相较而言是较适宜的理论。该类权利是道德与法律约束共同交集生成,个中展现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融合,道德伦理、一般社会观念与法律的特殊衔接是理解其实质的关键。民法上自然权利反映了法律实证主义和价值法学、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法律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在民法领域内的张力与协调,具有独特的制度功能和民法意义。

关 键 词:民法上自然权利  类型  本质  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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