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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罪名的过去、现在及未来——兼论部分涉性犯罪的罪名修改
引用本文:莫江平.强奸罪罪名的过去、现在及未来——兼论部分涉性犯罪的罪名修改[J].当代法学,2002(9).
作者姓名:莫江平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400031
摘    要:一、过去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旧刑法”)第139条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如下: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14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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