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定形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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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常宏,李东琦.论法定形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J].当代法学,20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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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常宏 李东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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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新闻出版局
(常宏),东北师范大学(李东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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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大多教科书的通说,合同生效除了应当具备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这3个基本条件之外,法定形式亦是合同生效的条件之一。所谓法定形式①,顾名思义,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所做的特别规定,如书面形式、公证、批准、登记、鉴证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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