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与民事诉讼第三人类型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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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阎铁毅.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与民事诉讼第三人类型的区别[J].当代法学,2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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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阎铁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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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海事大学法学院 116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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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特点及法律地位(一)行政诉讼第三人概念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章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是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或者说,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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