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宪法作为部门法的本质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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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史太宁.试论宪法作为部门法的本质特征[J].当代法学,198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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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史太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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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宪法,是一种法律规范,它有着自己的调整范围,在宪政国家中,它起着法律的调整作用。一我们承认宪法是根本法,但同时认为它又是部门法,就在于宪法有部门法的本质特性。宪法是民主政治制度化、法律化的法律规范,它是调整民主政治关系,即宪政关系的法律。对所有应该用法律手段调整的社会关系来说,既不可能,也无必要统统用宪法手段去调整;就宪政关系而言,只能用宪法手段,不能用其它法律手段来调整。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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