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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诱导措施与行政法的实效性保障——以社会抚养费为分析对象
引用本文:王贵松.经济诱导措施与行政法的实效性保障——以社会抚养费为分析对象[J].当代法学,2015(2):3-12.
作者姓名:王贵松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    要:经济诱导措施适用于禁止与放任的中间地带,通过经济手段来影响私人的行为动机,进而促进公益上所希望的目标或抑制公益上不希望的目标。生育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控制人口数量又被国家视为重要公益事项,故计划生育行政成为经济诱导措施的典型适用领域之一。从生育调节的功能出发,将针对超生者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定位于作为经济抑制措施的收费,而非行政处罚或填补公共投入的补偿性收费,可在计划生育义务的倡导性、生育的人权性等因素中作出合理的协调。社会抚养费虽不直接侵害生育权,但也应当符合财产权保障的要求,并接受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的控制。这也是对经济诱导措施的共通要求。应探索一套新的规则规范经济诱导措施,使其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传统手段一起,构筑行政法实效性保障的规范体系。

关 键 词:经济诱导措施  实效性保障  社会抚养费  抑制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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