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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限度新论——以日本刑法学说为主要切入点
引用本文:龚振军.刑法解释限度新论——以日本刑法学说为主要切入点[J].当代法学,2010,24(2).
作者姓名:龚振军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40
摘    要:刑法学界关于刑法解释限度的学说混淆了刑法解释限度的理论、标准及其逻辑分析工具,将其一概作为刑法解释限度进行论证,是不科学的。实质上,预测可能性说只是刑法解释限度的原则根据和理论支撑,犯罪定型——事物本质说才是刑法解释的限度,而法文语义说则是刑法解释限度的逻辑分析工具。结合我国构成要件的实际,犯罪定型应作如下修正:犯罪定型属规范性类型,应当进行实质判断,属实质类型。对犯罪定型的把握,应从事物的本质出发进行论证。事物本质的考察,犯罪定型的把握,来源于在法律意旨、意义关系同质性的寻求前提下,演绎与归纳等置模式的推论。

关 键 词:刑法解释限度  犯罪定型  修正  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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