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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极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以《民诉法解释》第91条为中心
引用本文:陈贤贵.论消极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以《民诉法解释》第91条为中心[J].当代法学,2017,31(5).
作者姓名:陈贤贵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资助华侨大学哲学社会科学青年学者成长工程项目
摘    要:消极事实是当事人在诉讼中经常主张的事实,但并不能直接视同为消极要件事实.基于消极事实的证明难度,其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就决定了诉讼的胜负结果.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第91条确立的规则来分配消极事实的证明责任,对于负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而言显然过于严苛,尤其是在证据偏在型诉讼中,可能导致实质的不平等.为此,通过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转换、表见证明、证明度降低、强化相对人的具体化义务及事案解明义务等方式加以缓和,殊为必要.

关 键 词:消极事实  消极要件事实  举证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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