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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可抗力在环境污染责任中的法规范适用——兼评《侵权责任法》第29条
引用本文:曹险峰,孔凡学.论不可抗力在环境污染责任中的法规范适用——兼评《侵权责任法》第29条[J].当代法学,2013(5):101-107.
作者姓名:曹险峰  孔凡学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烟台大学中欧侵权法研究院;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
基金项目:201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侵权责任法总则适用问题研究”(11BFX03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侵权责任法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2JJD820015);吉林大学青年学术领袖培育计划“侵权责任法与民法其他法域的互动与融合”(2012FRLX15)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了作为抗辩事由的不可抗力。其法规范适用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应有所区分。不可抗力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具有普遍适用效力,但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其适用取决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在免责效果上,不可抗力原则上只能免除与其原因力相适应的责任。在环境污染责任中,要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理处理《侵权责任法》第29条与分则"环境污染责任"一章、《环境保护法》及其特别法之间的适用关系。同时,要注意环境污染责任与高度危险责任竞合时抗辩事由的选择。

关 键 词:不可抗力  免责事由  抗辩事由  环境污染责任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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