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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件受诉后审级变更问题的剖析
引用本文:杨峥嵘.对案件受诉后审级变更问题的剖析[J].当代法学,2002(5).
作者姓名:杨峥嵘
作者单位: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法学院 副教授410001
摘    要:一、案例简介:1998年9月28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本市内的购房纠纷案。在(1997)永中民初字第14号的同一份判决书中,将22户购房者──分别列为原告,将售房者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永州有限公司(下称中房永州公司)列为被告,并依原告的诉讼将永州市工商局也列为被告。该判决中,被告永州市工商局不负连带责任,由被告中房永州公司承担向原告退房款的民事责任。对此,被告中房永州公司不服该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改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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