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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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蒋慧,黄明艳.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J].当代法学,2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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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蒋慧 黄明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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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大学法学院!530004(蒋慧),北海市工商局!530004(黄明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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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遗失物拾得制度历史悠久。早在古罗马时期,就规定了遗失人对遗失物享有对所有权以及对不返还遗失物的拾得人享有提起诉讼权利的法律制度。随后的日耳曼法依据“以手护手”的原则确定遗失人对遗失物有相对的所有权,即拾得人可按法律规定的比例享有拾得物。近代欧美国家大多沿袭日耳曼法,依据各国国情创建关于遗失物的法律制度、我国早在明律中就有关于遗失物拾得制度较为完善的规定。今天,遗失物拾得制度更为很多国家所重视,规定亦更详尽。如 1958年修订的《日本遗失物法》,对拾得物的处置和保管,拾得人的权利义务,无受领人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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