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检察机关一般监督权的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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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韩成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检察机关一般监督权的配置[J].当代法学,2012(6):3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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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成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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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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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1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宪法学视野下行政权的检察监督”(11BFX087)阶段性成果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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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般监督检察权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释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合法性,依法请求有关机关审查处理的活动。由此可见,一般监督检察权的权力主体是检察机关,权力客体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权力内容是对上述法律文件是否遵守宪法、法律实施检察监督,其权力行使方式是向有关机关提起合宪性、合法性审查的请求,但自身不享有直接审查或评判上述法律文件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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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法律监督 一般监督检察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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