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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界定
引用本文:郭捷.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界定[J].当代法学,2006(6).
作者姓名:郭捷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学院 陕西
摘    要:《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已指日可待。其中《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界定,直接牵涉到我国体制改革和不同主体的利益及其保护,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也正是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各方的分歧和争议比较大,见仁见智。从立法而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应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关系的范围相一致,但《劳动法》随着时间的推移,劳动关系的发展变化,暴露出其不完善的一面,使劳动合同立法必然面临这样的选择:是抛弃还是墨守现行《劳动法》基于劳动、人事“双轨制”的适用范围,或是在坚持的基础上扬弃。笔者结合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政策、制度基础以及比较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合同立法的相关规定并参考国内学界的有关研究成果,对《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加以探讨,且以“双轨制”合理性研究为主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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