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制暴”不可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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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伟.“以暴制暴”不可取[J].江淮法治,2014(2):2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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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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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女童摔婴事件一出,很多专家在网上呼吁降低《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笔者认为这种"以暴制暴"的行为是不可取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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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 未成年人犯罪 我国刑法 解决问题 故意伤害 犯罪行为 故意杀人 致人重伤 贩卖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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