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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在探索中前进
引用本文:董召奎,张万金.乡镇人大:在探索中前进[J].江淮法治,2004(5).
作者姓名:董召奎  张万金
作者单位:本刊记者 (董召奎),本刊记者(张万金)
摘    要: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次修宪凝聚着全党全国人民的集体智慧,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省各级人大代表、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和全国各族人民一样,为此感到欢欣鼓舞。他们在对宪法修正案表示衷心拥护的同时,对其中关于修改乡镇政权任期这一直接关系到地方人大工作的内容格外关注。修正案将宪法第九十八条由原来的“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的规定,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数字上的变动,它反映了党和国家对基层政权建设的关心和重视,是人民代表大会倾听民意、广集民智的结果,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具体措施。全国人代会闭幕后不久,4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在池州市召开了全省乡镇人大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前后,记者就乡镇人大工作进行了专题调查采访,与人大代表和人大机关干部一起回顾总结了乡镇人大的体制变迁及发展历程,探寻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乡镇人大工作的新路子,展望乡镇人大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美好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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