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听则明——建立立法听证制度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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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斌.兼听则明——建立立法听证制度刍议[J].江淮法治,20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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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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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发扬民主,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把立法听证作为一项程序制度在《立法法》中予以明确,是我国为推进立法民主化、科学化,使立法更好地体现人民共同意志、代表人民根本利益所采取的又一项重要举措。但《立法法》没有对立法听证制度作进一步规范,所以,有必要进行一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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