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需要人大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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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向东.政府信息公开需要人大立法[J].江淮法治,2012(1):5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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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向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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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国家机关依法定形式和程序,将其掌握的公共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或者依申请而向特定的公民或者组织公开的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和范围反映一个国家的政治民主和政治文明程度,反映其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水平。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国务院颁布,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施行3年有余。它使我国的政府信息从不公开到逐步公开迈出了可贵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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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人大立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民知情权 国家机关 政治民主 2008年 法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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