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向“幸福大街”放行
引用本文:瑶瑶.向“幸福大街”放行[J].江淮法治,2013(16):25-25.
作者姓名:瑶瑶
摘    要:我认为吴虹飞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充其量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假如说一些"恐吓的话"就算犯罪,那有多少人都犯过罪,又有多少人该被刑拘。当今社会,微博作为一种自由言论的平台,发表一些情绪化的语言,宣泄一些愤怒的情绪,我们每个人都在做,我们每天都在进行。人的一生要说多少话,谁能保证每一句都公允正确、理性克制、不带情绪呢?无论从刑罚的角度还是言论自由的角度,将吴虹飞刑事拘留都是不可取的。任何犯罪都必须有相应的社会危害性和刑罚的当罚性,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必须是引起了社会相应的混乱状态,或让社会公众相信社会进入一种混乱状

关 键 词:言论自由  幸福  放行  大街  犯罪  公权力  情绪化  违法行为  混乱状态  刑罚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