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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改革不能“画虎类犬”
引用本文:廖德凯.基层司法改革不能“画虎类犬”[J].江淮法治,2009(24):16-16.
作者姓名:廖德凯
摘    要:最近一直在关注邗江法院审理的一起盗窃案,一被告人盗窃后,在铁的证据面前,拒不承认自己盗窃,法庭告知其若在量刑环节认罪的话,仍然可以认定为自愿认罪,量刑时仍然有“建议权”,可就量刑与法官“讨价还价”。该被告人经考虑终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最终被减刑。

关 键 词:“画虎类犬”  司法改革  “讨价还价”  盗窃案  法院审理  犯罪事实  被告人  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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