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司法改革不能“画虎类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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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廖德凯.基层司法改革不能“画虎类犬”[J].江淮法治,2009(24):1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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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廖德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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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近一直在关注邗江法院审理的一起盗窃案,一被告人盗窃后,在铁的证据面前,拒不承认自己盗窃,法庭告知其若在量刑环节认罪的话,仍然可以认定为自愿认罪,量刑时仍然有“建议权”,可就量刑与法官“讨价还价”。该被告人经考虑终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最终被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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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画虎类犬” 司法改革 “讨价还价” 盗窃案 法院审理 犯罪事实 被告人 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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