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变动的三种模式及其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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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娄逸骅.关于物权变动的三种模式及其分析[J].法制与经济,2020(1):98-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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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娄逸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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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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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物权变动是民法学的重要问题。物权变动作为一种能够引起法律效果的法律要素,自有其独特的构成要件。当下,世界上通采的物权变动模式,主要有三种:其一是意思主义,其二是折中主义,其三是形式主义。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关乎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研究物权变动问题,对于公示、公信原则以及善意取得制度意义非凡。文章通过分析物权变动的特点、功能以及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明晰中国采取折中主义的合理之处。由此,在中国,登记交付应当作为债权行为的一部分,是债权行为的一种履行方式,这样做的好处是使得交易关系趋于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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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 意思主义 折中主义 形式主义 契约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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