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安保义务下受害人过错的类型化研究
引用本文:钱炜江,范丹丹.安保义务下受害人过错的类型化研究[J].法制与经济,2009(4).
作者姓名:钱炜江  范丹丹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生院;桐庐县人民法院;
摘    要:本文从受害人过错角度研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中适用的尤其多,即法官在判定受害人存在过错时让受害人承担比例不等的损失以减轻安保义务人的责任。但由于对受害人过错自由裁量的空间太大而往往导致了判决的不确定性,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对比的方式,将受害人过错情况类型化,希望对法官有一定的参考。

关 键 词:安全保障义务  受害人过错  类型化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