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民事诉讼中的新“超职权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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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恒源.浅论民事诉讼中的新“超职权主义”[J].法制与经济,20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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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恒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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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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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应确定基本的方向,采用完全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是不可取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有诸多不足,要从国情出发,紧随世界各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潮流,改革民事诉讼中的超职权主义,揭示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正确方向,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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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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