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及责任承担探析——以利益平衡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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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瑛.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及责任承担探析——以利益平衡为视角[J].法制与经济,2013(10):62-6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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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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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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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瑕疵出资并不影响股东资格。确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要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股权转让合同如在股东出资方面因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该合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对于受让人不知情的,可以基于出让人的欺诈行为而主张撤销合同。瑕疵股权转让中的责任承担涉及公司资本充实原则与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利益平衡,在公司对内关系上,应尊重意思自治原则,尊重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在对外关系上,应遵循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的稳定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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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瑕疵出资 股权转让 利益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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