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破产管理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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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旺东,董坤.浅议破产管理人制度[J].法制与经济,2013(10):1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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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旺东 董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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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盈达律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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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建立的一项新制度,相对于旧破产法中规定的破产清算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更加规范、科学。新制度的引入实施具有重大意义,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突出表现在破产管理人缺乏监管、破产管理人指定方式有弊病、管理制度中法院权力过大、管理人准入条件不确定性的缺陷。结合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应借鉴国外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设置债权人救济程序、增设临时管理人制度、建立破产管理人的市场准入资格制度这四个方面来完善此制度,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破产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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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破产法 破产管理人 缺陷 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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