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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赔偿原则的重构
引用本文:张冲.我国行政赔偿原则的重构[J].法制与经济,2008(2).
作者姓名:张冲
作者单位:河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河南洛阳471023
摘    要:一直以来,我国对行政赔偿奉行的是违法归责原则,行政相对人因为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害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救济。在现实中,行政相对人有时遭受的损害并不是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但也不能否认这些损害与行政主体无关,完全由行政相对人自己承担这种损害显然有失公平。有损害必须有救济,这是民主行政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对于行政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笔者主张重新确立我国行政赔偿的原则,建议有针对性地实行多个原则。

关 键 词:行政赔偿  原则  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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