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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执入破”的必要性与现阶段的实现方式
引用本文:蒋太仁,周家开,尹振中,梁慧.“由执入破”的必要性与现阶段的实现方式[J].法制与经济,2015(1).
作者姓名:蒋太仁  周家开  尹振中  梁慧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 南宁,530028
摘    要:文章通过分析法院依职权将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必要性、可行性与关键点,在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探讨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法院执行部门在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中的能动性,论述人民法院在“由执入破”中的作用。从立法对策层面说明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的立法需求;从司法对策层面提出了在当前法律规定没有修改的转型期,改变单一申请主义不利影响的措施,即在实务上借助司法建议实现“由执入破”的构想。

关 键 词:执行  破产  转化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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